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2號

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林恩山吳光釗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2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摩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裕輝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掬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鴻鵬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邱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4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