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4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40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連地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楊璧綺
- 即被上訴人
- 宋明峰(即鄭秉宏之承當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健右律師
洪堯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