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鄭柱陽
鄭碧珠
鄭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淡襟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
鄭碧珠
鄭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淡襟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