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

一、台 楊淑芬等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陳真真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廖 俊 隆
上訴人
楊 淑 芬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上訴人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 正 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
被上訴人
陳 美 文

      高 珮 甄

      邵陳富美

      許 尹 馨

      紀 翰 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明人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 號)後,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俊隆為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變更為廖俊隆,有新北市政府令可稽,自應由廖俊隆為該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楊淑芬等與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聲明承受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