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 再抗告人
-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王志高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237號)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裁定正本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