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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8號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黃莉雲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被上訴人
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 105年度再易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 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年度再易字第26號第二審再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簡聲字第42 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 107年1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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