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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

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蕭艿菁林金吾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洪吉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慶峰間請求離婚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8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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