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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陳玉完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14號

聲請人
日商株式會社JC開發
聲請人
目204番地
法定代理人
若林央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張 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谷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4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1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