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4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4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邱 塗 金
- 即被上訴人
- 林 茹 海
- 被上訴人
- 長尾裕美
林 守 直
島田玉枝即林玉枝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林坤德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3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