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
- 聲請人
- 陳雅芬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43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