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 聲請人
-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 健 治
- 聲請人
- 賴林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文正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文正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