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林金吾、李寶堂
- 原告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賴健治、賴林富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1號聲 請 人 鼎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 健 治 聲 請 人 賴林富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文正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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