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晉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6號
陳誌泓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成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上訴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35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