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2號
-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之 訴 訟 代 理人 許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王瑞卿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2號
之 訴 訟 代 理人 許樹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滙茂建設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王瑞卿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上訴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