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 聲請人
-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杰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天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天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