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聲 請 人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天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