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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林恩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

聲請人
建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杰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天成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 (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林 恩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4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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