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82號

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周舒雁楊絮雲吳青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2號

聲請人
林崎蓮
訴訟代理人
邱瑛琦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8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