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8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林崎蓮
- 訴訟代理人
- 邱瑛琦律師
林永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2號
林永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