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6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69號
- 聲請人
- 羅秉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震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6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震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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