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47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陳思合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有元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經本院選任為李有元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76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有元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55號),經本院選任為李有元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