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王信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崎蓮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6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崎蓮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7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