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 聲請人
-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志民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酩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83號
張志朋律師
伍徹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酩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