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0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09號
- 聲請人
- 黃楊銀霜
黃 柏 斐
黃 俊 程
黃 礫 瑩
黃 明 媛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UANG YI CHENG(原名:黃沂成)間請求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09號
黃 柏 斐
黃 俊 程
黃 礫 瑩
黃 明 媛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HUANG YI CHENG(原名:黃沂成)間請求不當得利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