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8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黃耕一
黃河汕
黃浩洋
黃奕深
黃奕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慶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83號
黃河汕
黃浩洋
黃奕深
黃奕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邱慶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