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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國禎鄭雅萍鄭純惠蕭艿菁李錦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聲請人
宋皇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徐利華等與被上訴人陳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經本院選任為徐利華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錦 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09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