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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1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吳青蓉林恩山吳光釗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11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蔡蒼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盧佳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1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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