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邦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施允澤即施建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19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施允澤即施建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