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股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呂宗達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呂焜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豐明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78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