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呂宗達
- 即被上訴人
- 保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呂焜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豐明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78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1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豐明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789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