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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2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21號

聲請人
即再審原告
蔡素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確定判決(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上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本於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 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雖其誤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惟已具狀聲請移送,依上說明,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2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