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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周玫芳陳靜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22號

聲請人
蔡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所稱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係指應提起再審之訴之法院而言。本件聲請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業經本院以裁定將之移送於該法院。

茲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年度司執字第3215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2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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