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3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39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治玉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李銘松
李銘煌
陳錫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39號
李銘煌
陳錫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