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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39號

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高金枝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839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祥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李銘松

      李銘煌

      陳錫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等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