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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楊絮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

聲請人
鄭柱陽

      鄭碧珠

      鄭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楊淡襟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楊 絮 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關於勝訴確定部分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