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0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08號
- 聲請人
- 林志揚律師(即陳聰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劉衡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08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聰傑與被上訴人劉衡慶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26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