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 聲請人
- 郭玉瑾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志賢與被上訴人周明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志賢與被上訴人周明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