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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蕭艿菁李文賢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聲請人
郭玉瑾律師(即上訴人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梁志賢與被上訴人周明輝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1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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