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1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16號
- 聲請人
- 陳 雪 嬌
張陳春蓮
林陳智雲
陳 春 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國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16號
張陳春蓮
林陳智雲
陳 春 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莊國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