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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

一、台 蘇振輔與蘇蔚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鄭雅萍周玫芳王金龍王本源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

聲明人
即上訴人
蘇振輔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亦庭律師
被上訴人
蘇蔚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苹(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華(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宇豪(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佳宜

      蘇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蔚濱、蘇少濱、蘇少苹、蘇少華、蘇宇豪、蘇佳宜、蘇宇耀為被上訴人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蘇聰明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07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蘇蔚濱、蘇少濱、蘇少苹、蘇少華、蘇宇豪、蘇佳宜、蘇宇耀,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為憑,自應由渠等為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就此部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蘇振輔與蘇蔚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上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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