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181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蘇振輔
- 訴訟代理人
- 彭郁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亦庭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蔚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濱(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苹(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少華(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宇豪(即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蘇佳宜
蘇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蘇蔚濱、蘇少濱、蘇少苹、蘇少華、蘇宇豪、蘇佳宜、蘇宇耀為被上訴人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蘇聰明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07年12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蘇蔚濱、蘇少濱、蘇少苹、蘇少華、蘇宇豪、蘇佳宜、蘇宇耀,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為憑,自應由渠等為蘇聰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就此部分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