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
- 聲請人
- 李蕙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建庚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36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建庚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