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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61號

請求撤銷調解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黃麟倫李媛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61號

聲請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4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107年度勞抗字第53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何朝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假處分裁定之抗告程序。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等事件,前已獲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勞抗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因不服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字第567號駁回其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向原法院提起抗告,經原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向本院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前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再抗告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何朝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6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調解等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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