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
- 聲請人
- 闕山興
闕山柳
闕山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闕阿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0號
闕山柳
闕山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闕阿美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1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2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拾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