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
- 聲請人
- 佘惠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忠鳴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51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忠鳴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