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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21號

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國禎鄭純惠李文賢陳毓秀陳真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21號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義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1531 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謝進益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真 真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2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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