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陳潼彬律師(即聲請人劉姐均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劉姐均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2號
上列聲請人因劉姐均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