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林維信律師(即廖慶強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廖慶強與被上訴人黃肇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廖慶強與被上訴人黃肇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