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吳陳玉雲
吳 陳 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勁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6號
吳 陳 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勁昇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