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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03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03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莊吉智

      賴仁偉

      林玉敏

      章樹權

      張炳南

      董俊懷

      劉育如

      張順隆

      苗培銘

      林麗香

      池昌卿

      羅碧貞

      李尚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0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