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1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王碧珠
- 訴訟代理人
- 劉豐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振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1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振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