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42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謝崇浯律師(即黃仁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425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黃仁傑與被上訴人李昀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