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78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秀玲等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7 號),扶助上訴人王秀玲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83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秀玲等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77 號),扶助上訴人王秀玲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