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2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26號
- 聲請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昭義為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8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17 號事件,向本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昭義,有經濟部函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