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2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28號
- 聲請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上列聲請人因與稅承國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28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稅承國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