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70號
- 聲請人
- 洪莉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健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23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健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臺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且依其上訴聲明事項,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