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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0號

請求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70號

聲請人
洪莉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健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23 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健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向法扶會臺北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可稽,且依其上訴聲明事項,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7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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