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之 訴訟代理 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玉泉與被上訴人王連陞等間請求返還股權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之 訴訟代理 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玉泉與被上訴人王連陞等間請求返還股權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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