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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請求返還股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大洋蕭艿菁李文賢鄭雅萍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895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之 訴訟代理 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王玉泉與被上訴人王連陞等間請求返還股權上訴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3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9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股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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